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1999〕154号 (暂缺)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11号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暂缺)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11号文件的通知》
皖地税〔1999〕154号
(暂缺)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11号文件的通知》
皖地税〔1999〕15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
暂缺
主要内容为:对于上年无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可按今年实际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月计征水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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