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9]23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3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39号
全文有效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21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2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铜陵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磷铵厂等3户企业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共726.28万元,分户抵顶的欠税额按你局上报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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