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2:09:18

[案例]130003669 财政扣留款是否可不作收入核算?


财政扣留款是否可不作收入核算?
[案例]130003669

贵单位的收费按政府规定上缴财政后,上缴与下拨的差额无需再作收入。 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如符合上述规定,您单位可免予征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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