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807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如何掌握?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如何掌握?
[案例]1300038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原则上,企业从事符合上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即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在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同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 根据上述规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界定上,虽未将企业提供科技立项作为其享受加计扣除的必要条件,但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建议企业在作加计扣除时还是需要准备好相关部门的科技鉴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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