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0]28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肥西山南离合器总厂抵债汽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肥西山南离合器总厂抵债汽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8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肥西山南离合器总厂抵债汽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86号
全文有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肥西山南离合器总厂抵债汽车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149号)悉。
肥西山南离合器总厂将产品购买方用于抵债(货款)的汽车,原价(由该厂派人提车的,收取少量的运费、差旅费)抵给原材料供应方,冲抵所欠原材料供应方的货款,汽车的销售发票由产品购买方直接开具给原材料供应方。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上述以货抵债行为没有少计增值税,且肥西山南离合器总厂作为以货抵债的中间方只是冲减应收帐款、应付帐款,不存在销售汽车行为。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肥西山南离合器总厂将低债汽车用于再抵债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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