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329 非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非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案例]130004329
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同时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6号)的规定处理,上述并未限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而且也未限定必须是盈利企业,因此,我们理解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是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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