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2:02:5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1]2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4号
全文有效
2001-1-21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变更为外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一5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已将所拥有的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在香港注册的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变更为外资企业,并在国家工商局办理了外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是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已在省工商局办理了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因此,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局同意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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