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1]49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硫酸铜原药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硫酸铜原药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49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硫酸铜原药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49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9月24日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硫酸铜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172号)悉。经审核,铜陵有色鑫汇实业公司、铜陵宝山化工厂生产的农用硫酸铜原药,主要用于防治果树病虫害,且均已取得原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登记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51号)规定,农用硫酸铜原药属于农药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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