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1]52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洗芝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洗芝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52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洗芝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526号
全文有效
阜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芝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阜国税发86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水洗芝麻是经筛选、浸泡、脱皮、脱水等工序加工处理后的芝麻,性质和用途未发生改变。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规定,水洗芝麻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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