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1]16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发16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发16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出台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1号)、《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税发126号)
和《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国税发130号)。省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并已经全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讨论,拟于近期印发各地执行。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认真学习上述规定,领会精神实质,促使他们自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主动接受税收执法监督。
特别是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好文件,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对税收法制工作的领导。
二、结合实际,完善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总局的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省局决定,全省国税系统从2002年起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制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各级要充分做好上述三项制度推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省局授权,抓紧制定相应配套办法和制度,并按省局要求及时推行实施。推行情况包括有关配套办法,于2002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三、健全机构,认真落实。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及相关制度办法的下发执行,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法制工作任务将会越来越重,要求也越来越高,迫切需要设立相应的税收法制机构,配备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认真落实全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工作机构,不断充实税收法制人员。要充分发挥税收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形成以税收法制机构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督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将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首要任务,创造一切必要条 件,切实支持税收法制机构开展工作。
四、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进一步完善。因此,推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国税机关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逐级进行反馈,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予以解决。涉及全省性的问题,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定期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反馈给省局(政策法规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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