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57: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2]16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皖国税函16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皖国税函164号
全文有效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黄国税发20号)悉。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系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旅游集团公司)与香港中国旅行社共同投资于1992年7月8日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原注册资金为697.5万美元,其中,中方占25%,外方占75%,1999年7月8日外方将其中45%的股权转给中方。转让后,中方占70%的股权,外方占30%的股权。鉴于合资外方香港中国旅行社在转让股权中取得股权转让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
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5号)第一条 第三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71号)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应对香港中国旅行社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价一股权成本价)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不得做任何费用扣除。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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