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57:0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2]5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发5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发5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拍卖行、典当行销售的旧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凡符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皖国税流346号)中规定的免税条 件的,可继续免征增值税;不符合免税条 件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应于纳税申报时将申报表第7行手工命名为“按4%征收率减半征税货物”,并根据当期减税货物销售情况计算填报该行指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应按“2%”的征收率对减税货物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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