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55:4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2〕29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的批复(2018年修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的批复(2018年修订)
皖地税函〔2002〕29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的批复(2018年修订)
皖地税函〔2002〕290号
全文有效
2002.8.1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请示》(阜阳地税〔2002〕126号)收悉。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现批复如下: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纳税人虽有应税行为,如果税务部门未对其应纳增值税进行核算征收,因而没有计征依据,则不能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1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2〕29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的批复(2018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