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280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是否可以为3年?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是否可以为3年?
[案例]130004280
可以,所得税法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最低也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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