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53:5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3]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皖国税函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皖国税函49号
全文有效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免征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2002年度饲料产品增值税的请示》(蚌国税发156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蚌埠聚星酿造公司2002年度生产销售的已由规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的饲料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具体免税手续,请你局严格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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