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3]61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松麻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松麻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61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松麻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615号
全文有效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开松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芜国税发154号)悉。经调查了解,开松麻是苎麻或苎麻掺入少量棉花、麻的下脚料及化纤等,通过清弹机设备加工而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规定,该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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