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831 离休人员医疗费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离休人员医疗费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130003831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二款、第四条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由以上法规可知,贵公司合理的、正确核算的、以职工福利费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超标的离休人员医疗费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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