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47:35

安徽省科技厅 皖科策[2004]54号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等七单位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等七单位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皖科策54号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等七单位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皖科策54号
全文有效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新闻出版局,芜湖、安庆、马鞍山、黄山、蚌埠、铜陵、阜阳海关,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现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4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科普基地的认定凡我省境内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普设施、场馆和机构,均应按照《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办法》的规定办理科普基地认定手续,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开展科普活动的认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等组织开展的科普活动,符合相关条 件的,可以按照《通知》和《办法》的规定办理认定手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科技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促进全省科普工作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工作分工
1、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事项由省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
2、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的认定事项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办理。
3、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办理。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联系渠道:(1)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地址:合肥市巢湖路287号邮编:230001电话:2649661、2655281传真:2640763(2)省财政厅税政条 法处地址:合肥市阜南路238号邮编:230061电话:5100267、5100270传真:5100270(3)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地址:合肥市永红路11号邮编:230061电话:2831644、2831641传真:2831641(4)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地址:合肥市蒙城路109号邮编230061电话:5100749、5100747传真:5100841(5)合肥海关关税处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邮编:230088电话:5317904、5321116-6511传真:5320903(6)省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地址:合肥市跃进路1号邮编:230063电话:2846506传真:2822677(7)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综合处地址:合肥市花园街38号交行大厦13楼邮编:230001电话:2637089、2637120传真:2637120
附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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