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44:10

[案例]130004099 工资是否按计税工资列支?


工资是否按计税工资列支?
[案例]1300040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款规定: 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第二款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在汇算时企业发生的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 并且财企242号文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3号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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