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4〕60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修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修订)
皖地税函〔2004〕60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修订)
皖地税函〔2004〕600号
全文有效
2004.12.3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规定,我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办法,土地增值税采取按月申报的方式,即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在次月10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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