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35:4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6]21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1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1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54号)转发给你们。从2006年6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其40%的费用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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