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559 股权转让损失是从投资收益中抵扣还是从经营所得中抵扣?
股权转让损失是从投资收益中抵扣还是从经营所得中抵扣?
[案例]1300045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规定: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当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不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可以税前扣除,不必纳税调整,不存在在哪个项目抵扣问题。 企业已按5年结转的在2010年1月1日前尚未扣除的,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