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广东人社局转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办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学习借鉴,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务公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办8号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附件:1.《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
2.《印发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的通知》(穗府办50号)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务公开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下简称《规定》)及国家、省、市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局机关及依法或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局属单位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局属其他单位在其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 合法、主动、及时、真实、公正的原则;
(三)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的原则;
(四) 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化、公开程序规范化、公开内容标准化、公开方式多样化。
第二章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局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成员由局领导及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简称“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局领导小组政务公开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局政务公开办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人事处、监察室及信息中心等综合管理处室、单位(下简称“成员单位)组成。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综合职能分管与业务职能主管的条块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
(一) 局长负责统管全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 各主管局领导负责统筹所管辖处室、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 局政务公开办由局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综合管理职能分管本局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小组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政策法规处负责分管全局政策法规、审批事项、办事项目、服务承诺和依法行政方面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负责分管全局计划、统计、财务、审计、社保基金管理等方面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
人事处负责分管全局机构、人事方面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评工作。
监察室负责分管全局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方面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及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信息中心负责分管全局政务信息上网的技术支持工作,完善局信息网站、及局政务内、外网政务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
(四) 各处室以及依法或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局属单位(下简称“义务单位”),是本单位职责范围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单位,应按国家、省、市及本局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计划的要求,负责履行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职责和义务。
各义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义务单位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权、财权、人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 本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二) 行政审批项目、办事项目(包括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提交材料目录、申请书名称、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受理窗口、网址、投诉电话、投诉处理时限,以及办理情况和结果);
(三) 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决策;
(四) 本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五) 劳动保障事业建设情况;
(六) 重要专项经费分配使用的情况;
(七) 本局领导成员分工、机构设置和职能;
(八)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九) 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 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事权、财权及人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义务单位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救济途径和时限等方面的政务信息;以及按规定主动向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对人告知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在局内部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 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 人事管理情况;
(三) 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四) 内部审计结果;
(五) 全市劳动保障年度、季度、月度统计情况;
(六) 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及有关业务会议的会议纪要;
(七) 内部规章制度;
(八) 凡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在局内部公开;
(九) 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 个人隐私;
(二) 商业秘密;
(三) 国家秘密;
(四) 工作秘密;
(五) 国家、省、市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义务单位认为属于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报主管局领导批准,送局办公室备案后可不予公开。
凡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除注明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义务单位已在办文呈批表上注明不予向社会公开及有效期外,均视作可向社会公开处理:
第十二条 属不予向社会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经局主要领导或义务单位主管局领导批准,送局办公室备案后,可以在批准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义务单位应直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一) 发文在指定范围内公开:
(二) 所有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发布公开;所有应向社会及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本局内部信息网上公开。
(三)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方式公开外,还应通过印制宣传资料免费派发或让市民索取,在对外服务窗口设置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挂墙公开栏、宣传架等方式免费公开。
(四) 通过信访接待、电话热线咨询、局长信箱渠道公开;
(五) 通过依申请公开渠道公开。
(六) 通过行政执法公开。
(七) 通过会议公开:
(八) 通过培训公开。
第十四条 义务单位经局办公室备案后可采取下列方式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一) 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大型政务活动公开。
(二) 通过本局公开发行的刊物公开。
(三)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四) 开展社会咨询活动公开。
(五) 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公开。
(六) 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第五章 公开管理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依本办法制定各自分管范围内政务公开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具体管理项目及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义务单位根据自身职责,依据本办法及各成员单位工作安排,提出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安排,明确本单位公开的事项、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及责任人。
第十七条 各义务单位应在每年末将经主管局领导审核的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工作安排进局政务公开办综合,呈报局领导小组审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产生后,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工作的前提下,义务单位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上网公开程序:
(一) 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经义务单位负责人审定,重要政务信息还须经主管局领导审定;
(二) 上网前进局办公室备案;
(三) 由义务单位直接送局信息中心上网;属局机关公文处理信息系统(OA系统 )签发的公文,由局办公室通过网上送交局信息中心上网。
第二十条 向媒体公开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务信息,义务单位同时整理出新闻通稿,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开程序如下:
(一)应主动向媒体公开的政务信息产生后,义务单位应将政务信息整理成可向社会公开的新闻通稿,呈主管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定。
(二)发布前由义务单位送局办公室备案。
(三)由义务单位向媒体发布,或通过局办公室向新闻媒体公开。
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方式公开的,按《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穗劳社综[2004]8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义务单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的归档工作。并在服务窗口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方便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义务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及考核。
第六章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除属于按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外,个人和组织(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有权按《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向本局申请公开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政务信息。
公开权利人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本局政务信息,义务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开权利人依规定书面或口头申请公开,或通过局长信箱申请公开的,由局信访举报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局信访举报有关规定及局长信箱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在市政府门户同站受理并分解到本局的公开权利人要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程序:
(一) 局办公室接到市府办公厅转来的申请后,在半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公开的内容和职能分工,分解到有关义务单位承办;属申请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法规,由局办公室直接送法规处承办。
(二) 承办的义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需要公开的内容或不予公开的理由按申请要求直接复申请人,并将处理情况连同公开的内容书面或网上复局办公室。可予公开但因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办复的,可按有关规定适当延长承办时间,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4个工作日,但须在接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间复申请人,并复局办公室。
(三) 局办公室按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和公开的内容在半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同站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办复。
(四) 属群众普遍关心、适宜向公众公开的内容,由局办公室按正常公开程序加载本局劳动保障信息网和本局内部信息网。
第二十六条 因处理市政府门户同站转办的网上申请公开而受市政府办公厅考核扣分或通报批评的项目,其承办的义务单位及第一责任人,在局内部信息网上公开;并纳入年终考评内容。
第七章 重大政务信息预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义务单位应按《广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履行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重大政务信息预公开义务。凡涉及公开权利人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起草、正式决定或实施前,实行预公开制度。义务单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各义务单位在制定、发布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前,应进行专项社会咨询。
第二十九条 法规处法核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公开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或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条 涉及第二十八条内容的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在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预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预公开的程序:
(一) 各义务单位应将预公开事项实施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 各义务单位应将预公开事项实施方案在公开前5个工作日报送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大政务信息预公开视实际需要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或市政府门户同站发布;
(二) 新闻媒体公告、发布;
(三) 举行听证会;
(四) 通过其他有效方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义务单位还应按《规定》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义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的,由政务公开办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可由人事处根据情节,按公务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省、市有新的政务公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覆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 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 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三)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 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和没定依据;
(五) 政府行政审批项目;
(六) 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 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财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二) 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三)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人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 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二) 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三) 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 行政行为的程序;
(三) 行政行为的时限;
(四) 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其告知下列政府信息:
(一) 决定部门;
(二) 决定程序;
(三) 决定依据和理由;
(四) 决定结果;
(五) 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府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 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 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 内部审计结果;
(四) 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
(五) 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九条和第十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 个人隐私;
(二) 商业秘密;
(三) 国家秘密;
(四) 除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 设立统一的政府综合门户网站;
(二) 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三) 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厅、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四) 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六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 决定作出前,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事先告知相对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决定的适用程序以及法定依据;
(二) 决定作出后,公开执法文书。执法文书上应载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公开内部政府信息的,以符合该公开义务人实际情况的适当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公开政府信息的,以查阅、放音、放像或电子阅览等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政府综合门户网站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
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相对人可以随时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即时向相对人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 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 申请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公开权利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公开义务人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公开权利人。
公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公开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升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时,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公开权利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公开权利人,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五章 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 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 在各公开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 通过举办民主议政日活动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定期对市政府职能部门 、各区、县级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开权利人不服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开义务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的;
(二)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 未真实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开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外围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或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加以限制的,对该国或地区公民、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9月发布施行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政务活动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印发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5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2002年第8号)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各区、县级市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穗办19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考评对象)。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由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评的内容包括对外公开事项、对内公开事项两方面。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属对外公开事项;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属对内公开事项。各区、县级市政府政务公开的重点是事权、财权和人事权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政务公开的重点是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结果、服务承诺、救济途径和救济时限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奖惩措施得力。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积极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
良好(75分以上不满90分);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考评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考评为基础。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不定期考评程序:
(一) 考评小组抽取考评对象,开展实地检查,了解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 考评小组根据需要,还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了解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1.暗访;
2.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方面人士进行评议;
3.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发放问卷。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定期考评程序:
(一) 考评小组制定政务公开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对象、重点、方法等:
(二) 考评对象根据考评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告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 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方案,采取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 考评小组综合不定期考评情况后提出考评结果及具体整改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评的结果,是评定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及其领导的工作实绩,并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政务公开定期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在当年与政务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该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定期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考评对象,接到考评结果通知后,必须立即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抄送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考评对象的政务公开考评结果可作为当年其他种类考评中政务公开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在实施政务公开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的,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考评对象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务公开考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的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l日起施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