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28:32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财税[2007]332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娱乐业、服务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娱乐业、服务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合财税332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娱乐业、服务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合财税332号
全文有效
2007-0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娱乐、服务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颁发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娱乐业、服务业,是指营业税税目中列举的征收范围。提供上述服务同时兼营其他行业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纳税人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的承包承租者。
第二章 征收方式和应税所得率
第三条 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所得税和核定征收所得税。核定征收所得税包括定率征收、定额征收两种方式。
定率征收是指在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正常核算,或根据其生产经营要素能够测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据以计算征收所得税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在纳税人无法实行定率征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据以征收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 合肥市范围内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暂定为:娱乐业为16%;服务业为10%。
第五条 纳税人在所得税核算地以外有多个经营分支机构(或分店)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经营分支机构设置、取得的收入等情况并按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
第三章 查账征收的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账证齐全,能够完整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入、成本、费用凭证,发生各项支出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能正确核算盈亏的,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第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如要求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必须按查账征收方式条件的要求建帐满一年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月底前,对其建账建证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审核其经营情况与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基本相符,提出初步意见后送交稽查局核实,市、县税务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第八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取得会计专业资格证书;
(二)按规定设置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账簿,且保管完整;
(三)按规定的核算内容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登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并准确计算盈亏;
(四)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能准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
(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或缴纳税款。
(六)安装并使用税控收款机核算收入,按规定为消费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
第九条 纳税人聘用员工,应与聘用员工签订经劳动部门监制的劳动合同,按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基金 。采取银行卡发放工资或者现金发放工资的,工资单上必须有员工亲笔签收。员工清册、工资单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人数须保持一致。
第十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征,预征率暂定为:娱乐业按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4%;服务业按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2.5%。
第十一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行业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填报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月或按季自行申报纳税,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五个月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确定应纳所得税额,多退少补。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二条 加强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每年在组织税务检查时,必须检查评估一次;对从事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企业,其账面记载的收入与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或盈利状况低于同行业水平的,列入重点纳税评估对象,并对其收入情况派员进行蹲点核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经改正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变更其征收方式。
第四章 核定征收方式的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未按规定设置账薄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长期亏损(连续2年),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只能准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查实)的;
(七)只能准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但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查实)的;
(八)应向消费者依法提供发票而未提供或未足额提供发票的,使用假发票经税务机关查实的;
(九)税务机关认定无法按照查账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如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随时对其改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第十五条 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其向实施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核定征收所得税鉴定表》(附表1),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列《核定征收所得税鉴定表》(见附表1),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所得税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定征收所得税鉴定表》后,应及时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出鉴定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区税务局(分局)。
(三)县、区税务局(分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核定征收所得税鉴定表》的复核、认定工作。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送达《核定征收所得税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在截至期限视同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纳税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具体方式:
(一)《核定征收所得税鉴定表》4、5两项有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按定率方式征收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所得税鉴定表》1、2、3、6项有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如果可以通过合理方法计算、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情况,也应按定率方式征收所得税。
(三)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可按定额方式征收所得税。
第十八条 对被确定为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毛利率测算纳税人利润的方法核定;
(五)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经营档次、所处地段和经营情况分类、分级核定;
(六)按照台、桌(座)等数量核定。对于不同类型或等级的业户,按照台、桌、包间、座位等的多少,结合上客率确定月平均营业额;
(七)按照水单或电脑小票金额核定。以纳税人月累计使用水单或电脑小票所记载的结算金额确定月营业额;
(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采用前述所列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确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一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企业的主营项目是指所有的经营项目中,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所得税期间,如因生产经营发生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重大变化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有较多增加或减少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否则,因未申报调整而少缴的税额,除按规定进行补缴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除此之外,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定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一)实行定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对应的预缴比例,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娱乐业按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4%比例预缴所得税;服务业按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2.5%比例预缴所得税。
(二)采用定率核定应纳税额的,其预缴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预缴比例…………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预缴比例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实行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 纳税人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以及汇算清缴时的所得税计算公式与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规定相同。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一) 对适用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律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销售收入按一定附征率征收所得税,娱乐业纳税人的所得税附征率4%;服务业的纳税人的所得税附征率2.5%。
(二)定额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附征率
(三)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如有新的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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