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2007]4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皖地税4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皖地税44号
全文有效
2007.04.1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皖政发[2007]1号),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加快富民强省步伐,现结合地税部门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力度
1、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在繁荣城乡经济、扩大社会就业、优化经济结构、增加税收收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地税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关键,以鼓励创业为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税收政策,强化纳税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税收环境,推进我省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促进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国有、集体企业共同发展。
二、大力支持“专、精、特、新”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2、对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经地税机关核准,可适当增提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4、凡在我省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5、对非公有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6、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鼓励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7、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停产、半停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国家促进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8、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相关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9、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或集体企业后,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其未摊完的费用允许继续摊销,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非公有制企业兼并国有、集体亏损后,企业扭亏为盈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规定的年限内以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兼并前的亏损。
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扩大投资规模
10、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
11、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兴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在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所取得的养育收入,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2、对各类非公制企业投资兴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 ,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兴办的民办学校,允许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依法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16、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农业产业
17、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品初加工业,并取得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8、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9、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主创业和安置就业
20、对非公有制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2、对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4、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工商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5、下岗失业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税务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环境
26、坚持依法治税。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坚持公平税负、公正执法,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同等对待。规范涉税收费事项管理,严禁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规范涉税(费)检查,对各类涉税(费)检查实行统一管理,结合进行,不得多头布置、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和资金。
27、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评机制,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文明办税、服务承诺等制度。积极推行诚信纳税体系建设,为诚信纳税企业开设办税“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加强政务中心窗口建设,对规定的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报批件,应限时办结。
28、规范税收行政审批制度和管理。所有涉税审批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章为依据,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深化税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和程序。强化税收行政审批取消事项的后续化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税收台账制度,有效实施动态管理。
29、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各级地税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以务实的工作作风、高效的工作机制、热情的工作态度、便捷的工作方式,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坚持和完善公开办税制度,对税收政策、税负核定、收费标准、违章处罚等事项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办税工作透明度。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强化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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