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26: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7]2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动物组织生产的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动物组织生产的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动物组织生产的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37号
全文有效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动物组织生产的产品可否按照简易办法征收的请示》(宜国税发43号)悉。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络合钙是以动物(牛、羊)鲜骨为原料,利用生物酶工程生产的络合物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动物鲜骨为原料生产的络合钙产品,可以作为生物制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七年七月九日
抄送:各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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