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车船税的通告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车船税的通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车船税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7年7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314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07年度征收车船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应纳税额
税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 每辆 540元 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中型客车 450元 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客车 360元 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微型客车 240元 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
载货汽车 自重每吨(自重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8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标准计算;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摩托车 每辆 60元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6元
三、申报期限
由于今年是车船使用税变更为车船税征收的第一年,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原车船使用税征管系统进行了修改。为了方便纳税人逐步适应新条例办理车船税征免手续,今年的申报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节假日除外)。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凡在我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均应在该期限内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
四、缴纳方式
根据省政府《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可以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鉴于系统衔接等原因,2007年度车船税缴纳暂不实行保险机构代扣代缴,仍按原有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凡属我市三县车船管理部门管理的车船,按原征收方式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五、办税地点
(一)征税车辆:
1、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蒙城北路111号)。电话:5690098 5690099
2、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公室征收点(该点仅办理购置当年未纳车船税的新购车辆及以前年度未纳车船税的变更、转出车辆;地址:合作化南路与怀宁路路口,合肥市汽车检测站南侧)。电话:3531236
(二)免税车辆:合肥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分局综合业务科综合服务窗口(地址:蒙城北路111号)。电话:5690111
(三)船舶: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六、办税需携带的资料
鉴于车船税的税目与原车船使用税的税目划分有所不同,为了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请携带以下资料到相应的办税地点办税:
(一)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新登记车辆(尚未在地税机关车船税征管系统登记的车辆,含新购车辆和过户车辆)纳税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单位车辆另需携带所属企业《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车辆另需携带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上年度缴纳车船使用税完税证原件。
(二)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等原件报征收人员审核后,当场退回纳税人。
七、办理程序
(一)征税车辆:
1、已在我局办理车辆登记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报车牌号或车主名称,提供第六条列举的相关资料后,即可办理缴纳开票手续。
2、新车登记(含过户车辆)缴税:到征收点领取填写《车船税申请登记表》,提供第六条列举的相关资料后,报征收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当场录入登记表,并开票征税。
(二)免税车辆:
除提供第六条列举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持单位介绍信和证明其为免税车辆的相关资料,到办税地点领取填写《车船税申请登记表》、《车船税免税申请表》办理免税手续。
特别提示:免税车辆仅指: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即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的车船);5、警用车船(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即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警”字的车船);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8、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八、法律责任
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申报纳税事宜,未按规定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电话: 5690098 5690099 5690111 5690093 3532870
肥东县地方税务局 电话: 7735448 7711861
肥西县地方税务局 电话: 8831084 8835905
长丰县地方税务局 电话: 6677463 6679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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