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24:5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7]3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贯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贯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3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贯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304号
全文有效
2007.09.03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下简称利息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贯彻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的要求,现就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及利息税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省局已经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的后台升级工作,各市局要及时做好前台软件升级及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以确保利息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软件要求,各市局需要逐户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征收品目”进行维护(增加纳税申报所需税率),具体路径为“税种登记-个人所得税-征收品目”。
二、各市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和省局关于利息税申报工作的要求,做好利息税申报审核工作,及时辅导、敦促储蓄机构按照“一率一表”的要求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及时进行归档、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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