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地税函[2007]326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税局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税局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地税函326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税局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地税函326号
全文有效
2007.12.24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芜湖市地税局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地税局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优化纳税申报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以及省地税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582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宣传工作
(一)媒体宣传。市局将从2007年12月份起通过《大江晚报》、《芜湖日报》对2008年度自行申报工作进行连续性的宣传报道,自2008年1月1日起通过两报刊登“提醒自行申报公告”,通过市电视台播放申报提示滚动字幕。
(二)网络宣传。市局将在互联网站上开设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栏,宣传自行申报相关法规政策,报道工作开展情况,提供法规政策和申报表格的查阅、下载。
(三)特定场所宣传。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辖区现有条件和资源,积极采取在辖区内特定公共场所发布公告、广告,向纳税人邮寄或送达申报提示信函及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根据总局2007年度自行申报工作新的特点和宣传侧重点(股票转让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申报),涉外分局应提前与各证券公司联系沟通,利用我市各证券交易所大厅发布有关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信息,发放申报表格资料;镜湖区分局一是要与市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办公室相互配合,采取类似手段宣传开展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工作。二是要与辖区内火车站、汽车站取得联系,利用两站广告屏幕滚动播出宣传标语和申报提示。
(四)短信提示。各单位要以更新后高收入者的基础信息档案2007年一户式存储档案(2007年已办理自行申报纳税人)名单以及辖区内各单位中高层以上的管理人员等为主,整理收集好手机号码及相关信息,2007年12月底前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申报温馨提示。2008年申报期开始后的三个月内,以每月为一期限对仍未申报的继续发送提示短信。
二、辅导工作
(一)以会代训,集中辅导。各单位要在2007年12月底前组织召开以辖区内重点行业高管人员(原基础信息档案登记人员以及2007年新增高收入行业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为对象的自行申报工作宣传辅导会,会上集中发放申报表格资料,采集新增高收入人员并完善原基础信息档案资料。会议中重点宣传辅导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必要性、纳税申报办理程序、《纳税申报表》的获取途径以及填报口径、纳税人不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上门服务,入户辅导。对2007年办理自行申报人数较为集中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申报期开始后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人员上门进行申报辅导,帮助纳税人填写申报表格,完善申报所需个人资料,并督促其依法及时申报。
三、申报服务工作
(一)强化业务素质水平。各单位在做好对外宣传的同时,要加强税收管理员、“12366”座席人员和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确保相关税务人员能熟练解答纳税人的咨询,正确辅导纳税人填写申报表。
(二)开辟申报绿色通道。各办税服务厅应在醒目位置张贴自行申报工作流程和须知,设置申报引导牌,摆放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宣传资料,设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门窗口,为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纳税提供良好服务。
(三)加强信息资料保密。各单位在接收、传递、使用纳税人个人信息及自行申报资料时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切实保障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合法权益。各办税服务厅应指派专人接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申报表(含月度申报表),对接收的申报表申报期内应专柜存放,申报期结束后由接收申报人员负责装订封存交档案室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四)完善个人档案资料。申报期结束后,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自行纳税申报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完善个人信息资料,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务必做到一人一档。对辖区内所有重点行业、企业高管人员无论其年所得是否达到12万元均应建立个人基础信息档案。
四、内部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应于2007年12月底前将自行申报准备工作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市局,同时报送各单位最后更新的《个人基础信息档案表》。
(二)从2008年1月起,各单位要按照省局要求于每周三下班前向市局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情况,市局将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每周进行通报。
(三)各单位应在申报期结束后及时统计相关数据资料,于2008年4月2日前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度自行申报清册》及自行申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
(四)对2008年1-3月份已办理年度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各单位必须在2008年4月底前为其开具并送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对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督促其补办申报手续外,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全市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年所得达12万元以上未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各单位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2008年6月底前,市局将对各单位2007年自行申报工作进行综合评比,对工作成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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