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18:4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8]14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皖国税函14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皖国税函14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19日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请示》(滁国税发〔2008〕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你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市)级车辆管理所。因此,同意你局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各县(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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