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12:5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9〕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收取啤酒瓶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收取啤酒瓶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收取啤酒瓶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5号
全文有效
2009-01-06
阜阳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收取啤酒瓶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阜国税发〔2008〕57号)悉。啤酒瓶属于包装物的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销售啤酒时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啤酒瓶押金,凡能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不能单独记账核算或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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