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9]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皖国税函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皖国税函4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25日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请示》(马国税发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你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级车辆管理所。因此,同意你局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当涂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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