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实行社保费缓降政策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的通知
企业实行社保费缓降政策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实行社保费缓降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7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秘43号)和合肥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企业有关社保费缓降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一)降低缴费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其他缴费单位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维持2%。
(二)降低缴费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缴费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4%;现为1.5%的,降至1.05%;现为1%的,降至0.7%;现为0.8%的,降至0.56%;现为0.5%的,费率维持不变。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降低缴费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缴费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现为0.8%的,降至0.7%。其他缴费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维持不变。
对已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险种,企业不再缓缴上述三险。
企业降低缴费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统一直接调整,执行期从2009年4月1日开始,期限不超过1年。
为保证企业能够准确及时享受到降率政策优惠,防止申报偏差,企业在每月申报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当月应缴金额,确认金额无误后,填写申报表到地税各征收大厅进行申报。
二、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一)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困难企业认定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除外);
2、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009年已制订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职工已开始轮休、培训,职工月平均工资明显减少;
3、企业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008年底实际参保人数原则上在200人以上,并承诺2009年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不减少。
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允许缓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执行时间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的各类企业,均可向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准确填写《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审核表》和企业不裁员承诺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困难企业申请资料的收集、整理,对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开展审核工作。若申请企业数量较多,为保证各项资金不出现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企业申请资料按行业主管局分类,转交至各行业主管局,由各行业主管局初审,各主管局初审合格后,将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
经领导小组同意可缓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凭《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审核表》即可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办理延期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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