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的通知
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自查。各市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应注意掌握和收集列入自查名单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皖分支机构情况,附件1提供了企业名单,但各地应注意与征管系统核对,将负有纳税申报义务的列入自查名单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皖成员企业和分支机构(包括支行、支公司)均纳入本次自查自纠范围(地税系统可将检查年度调整为包括2008年度);将自查提纲分户送达企业,督促企业按要求报告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召集税企约谈会议,阐明税收自查工作要求和相关政策口径;对企业自查工作进行跟踪监控,强化政策辅导和工作督促。
二、及时确认。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各市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应按各自管辖权限,及时审核、确认其应缴未缴税款及税款所属期间,督促企业按照预算级次就地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在审核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时,对政策已明确的,应即时确认是否需要补缴税款;政策不明确的,应及时分别提交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稽查局,并按总局、省局的解释统一掌握。企业自查补税数额计入主管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的稽查查补收入。
三、按期报告。各市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应认真汇总统计企业自查出的具体问题(分各集团、分行业、税种、所属期、具体问题类型)、已确认的应补缴税款、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于7月18日前将分户自查情况报告及有关统计表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稽查局,自查情况报告应清楚、准确表述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
国税部分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可采用《关于税收自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稽发11号)附件格式。电子文档上传地址:FTP:CENTRE稽查局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市上报大型企业集团自查“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自查”文件夹(国税)。
地税部门按阳光稽查办法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报告和统计表通过迈捷系统(或ahdsbx@126.com信箱)上报。自查提纲和已掌握的企业名单也将通过上述途径下发。
省国税局稽查局联系人:沈武、王勇,电话:0551-2831706、2853510。
省地税局稽查局联系人:中国华润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联系人:熊向辉,电话:0551-5100753;其他企业联系人:石卫斌,电话:0551-510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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