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08:04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财税法[2009]784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784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78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20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是要高度重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工作。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促进公益性捐赠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公益性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宣传,严格审核,既要保证捐赠者的利益,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杜绝利用虚假捐赠骗取国家税收,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二是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税务、民政部门联系,及时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工作,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有关业务的指导,做好有关财务指标的审核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对申报免税的资料认真审核,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联系,及时传达申报的有关信息,并根据《通知》第四条要求,做好初审工作,写出初审意见。
三是要规范申请确认程序。申请采取分级申报原则: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通知》第七条所规定的材料及税务登记证;市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受委托批准成立的基金会(下同),可分别向市级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县级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市、县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省级财政、税务会同民政部门联合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每季度公布一次。
四是要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在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进行年检、评估、处罚后,应当在做出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将相关结论通报财政、税务部门,属于《通知》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初步意见。
五要严格公益性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持资格确认批文到相关部门申领接收捐赠票据,并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加强对票据的管理,严禁违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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