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财金[2009]866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866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86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29日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期调整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凡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确定的我省奶制品企业,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从金融机构借入的原料奶收购贷款,按贴息期内实际贷款期限据实贴息。具体贴息利率、补贴比例仍按财政部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市财政局要将文件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指定奶制品企业。
三、申请贴息企业应按照省财政厅财金1207号文件规定程序,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属于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贴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原料奶收购贷款未到期的,不需提交偿还本金凭证复印件。
四、各市财政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汇总企业贴息申请,并于2010年4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金融处。
附件:财金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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