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07:39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9]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8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明电17号)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79号)精神,妥善分流安置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人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按照“转岗不下岗”的要求,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并积极推进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拓宽安置渠道,用三年时间完成人员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基本原则:(1)谁主管谁负责。人员安置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省直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2)依法依规、分类安置。按照《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分类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3)平稳过渡、有序推进。要把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序推进。人员待安置期间,相关机构和人员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
二、人员安置途径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宽人员安置渠道,确保三年内完成人员安置工作。人员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1.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在公路管理部门转岗,加强路政、治超和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也可转岗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等相关机构。2.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3.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航道、港航管理机构内部转岗。4.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及的人员工作另行制定分流安置办法。5.借调和顶岗人员:按原渠道清退。6.合同制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7.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随同其原单位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由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接收单位。
(二)税务部门接收。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尊重改革涉及人员意愿,在中央下达的编制内,由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接收部分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在下达的编制内,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接收人员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具体按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实有数和名单由省编办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具体编制名额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下达。考录工作另行规定。
(三)多渠道安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多渠道、多领域安置改革涉及人员。人员安置期间,交通运输以及相关部门、相关领域需要加强工作、充实人员时,应优先从改革涉及人员中选用。
(四)制定提前退休政策。原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在岗职工,截至2009年2月28日,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分流人员中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编外合同制人员或企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人员安置期间,要保证现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组织不散、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继续做好清欠退费、清产核资等工作,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逐步转岗安置,确保平稳过渡。
(二)改革涉及人员的编制相应划转至接收单位。相关单位编制的调整与核定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税务等部门落实。
(三)取消“六费”涉及人员安置资金,在中央对地方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中替代“六费”的相应科目中列支。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延迟拨付人员安置资金。
(四)改革涉及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省编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进行重新核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及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是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既是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实现改革平稳过渡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要成立领导及办事机构,把人员安置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确保人员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人员的转岗、接收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交通、税务、财政部门做好机构编制调整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人员考试录用或调任及改革涉及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人员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依法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的人员安置方案要报省交通运输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备案。
(四)严肃纪律,维护稳定。各地、各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开展人员安置工作。严格控制进人和提拔干部,严禁伪造和篡改人事档案,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对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岗位竞聘、选用录用等相关情况要在部门内部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建立并落实人员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要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和引导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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