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06:5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9〕25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盐安徽盐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盐安徽盐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25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盐安徽盐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250号
全文有效
2009-10-13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盐安徽盐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9〕69号)悉。经审核,中盐安徽盐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成立,登记注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由全体股东分期缴足。全体股东首次出资4 000万元,均为货币资金,分别于2008年6月23日前缴入临时存款账户,剩余注册资本将于规定时间内缴足,安徽合众利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已出具验资报告(合众利华验字〔2008〕02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第一条2款的规定,中盐安徽盐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请你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对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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