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06:09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铜国税发[2009]129号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国家税务局零售药店、家电下乡销售以及采用电脑收款机收银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国家税务局零售药店、家电下乡销售以及采用电脑收款机收银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国税发129号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国家税务局零售药店、家电下乡销售以及采用电脑收款机收银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国税发12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2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零售药店、家电下乡销售以及采用电脑收款机收银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已于11月27日上午经各区县局讨论,综合各区县局的意见和建议,市局做了适当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局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办法,并与本办法一道向纳税人进行集中宣传辅导,规范对此类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活动。
各区县局在执行中如发现什么问题或找到更好的征管措施,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报告,以便市局及时修订完善。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零售药店、家电下乡销售及采用电脑收款机收银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零售药店、家电下乡销售以及用电脑收款机收银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医药零售、家电下乡销售以及采用电脑收款机收银的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用电脑收款机收银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是指使用电脑扫描商品条形码进行收银的各大品牌专卖店、超市、大型百货商店等个体经营户。
第四条 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亮证经营,接受国税机关检查。
对于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临时经营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对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经营大户,要督促其依法建帐,自行申报纳税。凡不依法建帐、建假帐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者,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个体经营大户各县(区)局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
对于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征收方式:
(一)对财务核算、帐证健全的纳税人,应按照法定征收率实行查账征收,不得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二)对财务核算、帐证不健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方式征收增值税。
1.对于具有医保结算资格的医药零售个体工商户,采取(查
验医保刷卡收入部分+核定非医保刷卡收入)/(1+法定征收率)X法定征收率方式确定其应纳税额。
2.对于未参加医保刷卡结算的个体零售药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3.对于有家电下乡销售资格的个体工商户,采取(财政部门家电下乡发票销售收入部分+核定其他现金收入)/(1+法定征收率)X法定征收率方式确定其应纳税额。
4.使用电脑扫描商品条形码进行收银的各大品牌专卖店、超市、大型百货商店等个体经营户,实行查验当月电脑收款机销售额/(1+法定征收率)X法定征收率方式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七条 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又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实际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对财务核算健全但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按照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九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各区县局要运用综合征管软件定额核定系统,参照同行业纳税人税负水平调整计算并重新确定该行业税收定额核定的参数和系数,通过定额核定系统核定纳税人税收定额。
对于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年度中间开业的,核定征收期限只能核定到年底,不得跨年度核定税收定额。
第十条 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只提供剪贴式刮奖发票,核定纳税人发票用量不能超过一个月,严格执行发票出门盖章制度,发票超过90天的一律要进行验旧缴销处理。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实行定期巡查, 强化税源监控,并做好巡查记录,税收管理员在辖区内每月巡查不得少于两次。
巡查区域内新登记开业户、漏征漏管户、非正常户、停歇业户以及纳税人关、停、并、转等情况;调查了解正常管理纳税人经营情况,查验发票开具情况,亮证经营情况、建账建证等情况。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零售药店医保打卡、家电下乡销售纳税人家电下乡发票凭证录入系统、采用电脑收款机收银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每月调取纳税人电脑中医保结算收入信息、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系统以及纳税人收银电脑中的销售收入信息 ,用于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对纳税人的计算机收银数据、发票开具信息以及各种涉税帐薄、凭证资料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保存10年以上。
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擅自删除数据隐瞒销售收入以及发票违章等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因为纳税人收银计算机损坏导致销售数据丢失等情况无法正常计量时,纳税人要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销售收入超过核定销售额按照省局皖国税发201号文件第五、第六条规定标准的,要及时调整税收定额,对于前期少缴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取相应追征措施。
纳税人申报或核定的税款,统一经由综合征管系统进行申报、缴款开票处理,税收管理员不得上门征收现金。税收管理员可以积极与纳税人沟通协调,倡导纳税人使用财税库银和一体化办税平台申报纳税。
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的,各区县局应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有关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各区县局在采取有关强制执行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积极主动地与市局税收治安管理办公室联系,争取支持。
第十五条 主管区县局在管理或巡查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发票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市县局稽查局予以查处。
市县稽查局应在案件查结后一周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区县局。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和纳税辅导,督促其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在征期前、征期内提醒、辅导、督促纳税人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七条 市局和县局定期与医保、财政等部门协商调取该类纳税人的相关结算信息,供各区县局税收管理使用。市局将通报各县区局该类纳税人征管质量并纳入征管数据质量考核。
第十八条 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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