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9]31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31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31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18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薇菜干 山蜇菜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90号)悉。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筛选分类、水煮浸烫、脱水、揉搓干制、检验、冷藏等工序加工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规定的按13%税率征税的农产品。因此,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加工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应适用17%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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