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02:29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马国税发[2010]21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国税发21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国税发21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15日
当涂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抓紧落实并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备案资料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及经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外,纳税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优惠税率;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七)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八)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九)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十)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十一)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十二)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十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四)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十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应纳税额;
(十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退税;
(十九)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1号);
(二十)执行到期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
(二十一)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备案一般分为资格备案和确认备案两个环节,纳税人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见附件1);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确认备案(资格备案时已报送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说明当年实际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三项至二十项政策规定的,可直接申请年终确认备案。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备案时,应按一事一备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对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资料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在10日内补齐全部资料;需要提供备案资料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资料提供人签名、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备案工作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资格备案资料后,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见附件2)上签署意见。对经评估、检查、稽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相关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通知书》(见附件3),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对免税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没有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备案后执行,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后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本纳税年度内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实际发生额等情况,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账》(见附件4),详细登记税收优惠的项目、时间、金额等。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资料及相关文书应作为征管基础资料纳入正常的征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账》,核查企业年度申报情况,发现不符合优惠规定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事项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对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存在疑义的,应提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期间已享受优惠的应暂停享受,待重新认定后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否则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时间及资料要求
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
附件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通知书
附件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帐
附件5: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表
附件6: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明细表
附件7: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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