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滁地税函[2011]95号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通知
滁地税函95号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通知
滁地税函95号
全文有效
2011.7.1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日前,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滁州市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2010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滁人社发〔2011〕15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精神,现就我市2011年度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三、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滁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滁人社发〔2011〕159号)公布:我市201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758元(元∕人、年)。据此计算:2011年我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月税前扣除额上限均为862.74元。
四、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市局信息中心对征管软件相关数据应即时调整设置,以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开展。
六、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有效督促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对相应期间扣缴税款进行清算,以依法全面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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