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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财政局、蚌埠市国税局、蚌埠市地税局 蚌人社[2011]58号 安徽省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财政局、蚌埠市国税局、蚌埠市地税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财政局、蚌埠市国税局、蚌埠市地税局
安徽省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财政局、蚌埠市国税局、蚌埠市地税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蚌人社58号

安徽省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财政局、蚌埠市国税局、蚌埠市地税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蚌人社5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7月20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及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厅《关于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753号)精神,现就有关具体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申请审核程序
1、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可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写《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认定表》(附件1)一式四份,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其中: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后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用章予以确认。
4、符合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县以上税务机关按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及申请审核程序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4800元/人.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填写《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2)一式四份,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3);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中央在蚌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五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同时在企业新招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用章予以确认。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规则(附件4),免费发放。
4、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减免税申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84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无论企业是否发生前款情形,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明确审核标准
1、本通知中所称"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名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本通知中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
3、本通知中所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4、本通知中所称"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5、本通知中所称"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6、"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日期的次月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发生招用失业人员变化超过5人(含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向县级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一次预核定定额。
8、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实际可享受税收优惠限,以36个月为限。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年检工作。
四、加强协调配合
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需要查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登陆http://www.jyjc.mohrss.gov.cn/进行查验,登录名和登录密码由省统一分配。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关于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以往享受政策情况记录不一致的,以税务部门记录为准。
3、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详实填写《年度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一式两份(附件5),由国税部门接收后加盖印章,返还地税部门一份备存。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税收政策认定、享受扶持政策及年检等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于每季后1 0日内将《认定吸纳税收政策企业备案表》(附件6)以EXCEL格式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强化监督管理
1、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由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收待遇。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减免税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税务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附件:(略)
1.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认定表
2.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编号办法
5.年度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
6.认定吸纳税收政策企业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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