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0:45:3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11]19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合作销售密码器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合作销售密码器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
皖国税函19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合作销售密码器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
皖国税函19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9日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
你行《关于我行合作销售密码器业务免征增值税的请示》(皖中银财9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与上海海基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合作开展密码器销售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密码器销售价款由上海海基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直接与客户进行结算,且货物销售发票也由上海海基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向客户开具。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起牵线搭桥作用,根据实际成交量向上海海基业高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银行安徽省合作销售密码器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对其暂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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