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厅《关于落实国家支持和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厅《关于落实国家支持和的通知》的通知
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厅《关于落实国家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9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教育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厅《关于落实国家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7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认定审核流程。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向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税收优惠认定申请。其中,对于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直接办理,并在登记失业人员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年至****年)”;对于申请认定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加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认定专用章”。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红本)已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可继续凭《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红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
二、规范税收审核程序。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三是其它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减免税的,下发《再就业减免税批复》,免税期限从审核确认的当月起计算,一免三年。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税收优惠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三是《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附表;四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五是其它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减免税的,下发《再就业减免税批复》,减免税期限在本会计年度内确定,次年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再确定当年可以扣减的税额。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在新的减免税统计报表出台前,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暂按老的再就业统计报表上报数据,各县(区)数据在每季度22号上报市局,市国税、地税部门在本季度25日前传递给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在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减免税情况填写《年度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一式两份)传递给同级国税部门,国税部门接收后对待减免所得税额度进行审核确认,在3月底前返还地税部门一份。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在服务大厅公开张贴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设立专门窗口和人员,接受政策咨询和资料申请。为便于相关企业和个人准确理解政策实质,可将文件中涉及本部门办理的事宜通过流程图、政策简介、宣传册等形式向群众公告。提高行政效率,尽量简化部门内部的办事程序,加快部门间的信息传递速度,确保各项流程公开透明。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巢湖市、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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