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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人社秘[2011]232号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认定工作的通知
马人社秘232号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认定工作的通知
马人社秘23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11日
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人社局,慈湖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博望新区、示范园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和省财政厅、人社厅、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厅《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753号),落实减免税收政策,规范自主创业人员和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实体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范围
(一)自主创业人员是指下列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实体是指: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应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范围具体界定为:
1.“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名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l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本条所称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特指以下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指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认定申请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创业人员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可分别向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1.申请报告;
2.《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
3.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市人社部门、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的,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向市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自主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等直接向市、县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分别向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2);
4.新招用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并注明新增人员);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
7.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9.《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3);
10.市人社部门、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三、办理程序
(一)市区自主创业人员和企业实体携带上述材料到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批,核发《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证明》、《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认定证明编号办法见附件4)。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在自主创业人员和企业与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业务专用章。
(二)市区自主创业人员和企业将认定证明、附表等材料报市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三)市区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的次月向市人社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各县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自主创业人员和企业实体认定程序。各县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本辖区内的认定情况填写《认定吸纳税收政策企业备案表》(见附件5)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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