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460 高新技术企业08年适用所得率是多少?
高新技术企业08年适用所得率是多少?
[案例]130004460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39号)规定: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1号)规定: “二、对按照国发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规定: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或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之一,即存在交叉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如果贵公司选择新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则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5%。 如贵公司选择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则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8%,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可见贵公司选择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会更有利。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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