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3:04:40

[案例]130004006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是否备案?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是否备案?
[案例]130004006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规定,(提前报废)固定资产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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