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邮政局 闽地税发[2006]29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邮政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邮寄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邮政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邮政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邮寄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9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邮政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邮寄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97号
全文有效
2006.12.26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邮政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省地税局和省邮政局联合制定了《个人所得税邮寄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邮寄申报是提高邮政服务水平和行政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减轻办税服务中心压力的有效途径。各级地税机关和邮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协调,迅速组织宣传和培训,及时开展接收纳税人邮寄申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个人所得税邮寄纳税申报顺利实施。
二、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和各地邮政部门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个人所得税邮寄纳税申报专项工作。各地邮政部门应指定尽可能多的邮政营业网点办理邮寄纳税申报业务,为纳税人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服务。
三、经县(市、区)级地税机关、邮政部门协商,主管地税机关可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放置邮政营业窗口,方便纳税人在办理邮寄纳税申报时一并领取使用。
四、对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比较集中的高收入行业单位,邮政部门可与地税机关配合到各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邮寄纳税申报服务。
五、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利用邮政商函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邮寄纳税申报服务的宣传。各级邮政商函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精选名址数据信息,以中高收入人群为目标受众,以商业信函的形式开展邮寄纳税申报的宣传及自行纳税申报的提醒。
六、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管二处)和省邮政局(信函广告局)反映。
附件:个人所得税邮寄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存在补、退、抵税款情形的纳税人,为避免邮寄申报后还需要再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办理补、退、抵税款手续,不提倡适用本办法,可采取直接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并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纳税人可以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选择采取邮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已实行邮寄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再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申报或再采取其他申报方式。
第四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必须按照《办法》要求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采用委托申报的还应附报委托协议或合同,下同),使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专用信封(“诚信纳税”邮资信封,下同。式样附后),并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使用其他信封进行的邮寄纳税申报行为一律无效。
第五条地税机关统一使用个人所得税申报专用回邮信封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回复工作,不得使用其他信封。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省邮政局负责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申请邮资为4.20元的专用邮资图案,各地市邮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印刷“诚信纳税”邮资信封,并分发到相关的邮政营业网点。
第七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分为C5邮资信封(229mm×162mm)和ZL邮资信封(230mm×120mm)两种。
C5邮资信封专供纳税人申报使用,由纳税人承担4.50元/件的费用(其中,邮资费和挂号费4.20元/件,信封印制费0.30元/件)。
ZL邮资信封专供地税机关回复使用,由地税机关承担4.20元/件的费用(其中,邮资费和挂号费4.20元/件,信封印制费免费),不得转嫁给纳税人。
第八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应当到福建省内各邮政营业网点购买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专用信封,按规定完整填写C5和ZL两个纳税申报专用邮资信封,以挂号信方式进行邮寄,并保存好邮政部门提供的挂号信收据,以备查询使用。
第九条纳税人未以挂号信方式进行邮寄或者将信封直接投在邮筒、邮箱邮寄的视为无效的纳税申报。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专用于邮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以及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回复,不得使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专用信封按照邮政部门邮政信封填写的要求及地税机关邮寄申报的有关规定填写。收信人地址填写受理其邮寄申报的按《办法》规定申报地点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地址;收信人名称填写“XXX(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XXX(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征收分局)”等;邮政编码及发信人地址等项目要填写齐全。
第十二条纳税人窗口邮寄申报流程:
一、纳税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已填制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邮政营业网点购买C5“诚信纳税”专用邮资信封;
二、邮政营业前台人员指导纳税人填写C5和ZL“诚信纳税”专用邮资信封;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ZL“诚信纳税”专用邮资信封、一式两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装入C5“诚信纳税”专用邮资信封;
四、邮政营业前台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挂号收寄手续,并为纳税人提供相应挂号凭证。
第十三条地税机关收寄处理流程:
一、县(市、区)级地税机关指定专人负责邮寄申报件的收件管理。具体工作程序为:办公室收发人员收到邮寄申报件进行登记→交由专人进行专门登记、编号→送办税服务中心经办人处理。各环节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二、办税服务中心经办人收到纳税人邮寄的C5“诚信纳税”专用邮资信封后,应按计算机征收税款录入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先将邮寄申报专用信封进行分检并拆封,将专用信封内的申报表取出,审核正确的录入计算机,录入完毕后将纳税人邮寄报送的纳税资料归类存档;
三、办税服务中心经办人对一式两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盖章,一份地税机关留存,另一份装入ZL“诚信纳税”专用邮资信封,封口,交与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挂号信手续,邮政部门按挂号信方式将装入ZL“诚信纳税”专用邮资信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寄到指定地点和指定的收件人。
第十四条办税服务中心经办人发现纳税人的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通知纳税人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重新填报好的纳税申报表寄送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五条邮寄申报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县(市、区)级地税机关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应将邮寄申报资料分类归档并归入税收征管档案。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凡收到纳税人邮寄申报资料的,均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地税机关内部传递问题。省、设区市及其县(市、区)级以下的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邮寄申报资料的,必须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有关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做好纳税人邮寄申报资料的保密工作,外单位及内部借阅纳税人邮寄申报资料时,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档案借阅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地税局、省邮政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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