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3:03:19

[案例]130003093 对各类退税、政府补贴收入,企业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各类退税、政府补贴收入,企业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13000309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退税、政府补贴收入等,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企业获得的各类退税或政府补贴收入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要注意,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反之,不符合上述三个要求,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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